義務提交使用過太陽能板廢棄計畫的法律成立
為推動太陽能板再利用的法案,29日在參議院全體會議上通過並成立。法案要求大型太陽能發電業者在廢棄太陽能板時提交計畫。為應對未來預期出現的大量廢棄,當局正加快完善回收與再利用體制。
須在廢棄前30天提交
發電業者必須在廢棄前30天前,向國家提交記載太陽能板重量、處理方式、時期等內容的計畫。若國家判定再利用措施未達基準,可對計畫提出勸告或命令修改。未提交、違反命令或未實施再利用者,將處以罰款。
對象先從大型業者開始
該制度暫時以廢棄量較大的大型業者為對象,之後將逐步擴大至中小型業者。對象業者的規模等細節將在後續敲定。
處理體制也將擴大至更廣範圍
法案也納入讓再利用業者能在更廣地區營運的機制。以往各都道府縣都需要依據廢棄物處理法取得許可,但獲得國家認定的業者,即使未取得許可,也可營運再利用所需設施。
根據環境省,太陽能板廢棄量將在2030年代後半以後急增,估計最高可達每年約50萬噸。這可能壓迫最終處置場,並對整體廢棄物處理造成影響。
目前再利用費用高於掩埋費用等,制度與事業環境的整備仍顯不足。環境省將主導推進減輕費用負擔與技術開發支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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